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5〕05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丰瑞龙翔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金莲花胶囊”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丰瑞龙翔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61904-8
法定代表人:邸庆松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500809),显示北京百安康健大药房从你单位购进的金莲花胶囊(标示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5128,生产企业为吉林天药本草堂制药有限公司,批号为141201 040),[检查]项的微生物限度中细菌数检验结果为5600cfu/g(标准规定不得过1000cfu/g),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按劣药论处。 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1月9日从长春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购进12000盒上述金莲花胶囊,购进价格为7.0元/盒,购进金额为84000.0元。于2015年1月12日至2月9日以每盒5.8-9.5元销售12000盒,于2015年6月5日至18日共计召回995盒,实际销售11005盒,销售金额共计87767.1元,违法所得共计10732.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