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5]290034
案件名称:北京医保中洋大药房有限公司新宫分店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医保中洋大药房有限公司新宫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197247-3
法定代表人:郑京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东侧商业房25-29号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15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未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未设有阴凉设施,未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存放药品,现场发现两种药品: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6020636,生产厂家为海南亚洲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复方,批号:140513;麝香壮骨膏,批准文号:Z42020231,生产厂家为黄石市力康药业有限公司,规格:8cm×13cm、5贴×2袋,批号:20150201,说明书均标有(不超过20℃)。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