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处字【2014】第141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裕恒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中裕恒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学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14日经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进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五香豆干菌群总数不符合GB 2711-2003标准的规定,综合判定不合格;卤香干所检苯甲酸一项不符合GB 2760-2011标准的规定,综合判定不合格。截至案发该超市所购进的五香豆干30袋,卤香干30袋,除抽检时各留样1袋外,以9.8元/袋全部销售,违法所得合计568.4元,认定货值金额568.4元,不足10000元,在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后,2袋留样品已全部退还厂家。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鉴定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40425-GSJ-011、027)、进货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