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药罚【2015】07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耀德堂瑞德民康药店销售假药鹿角胶(批号:111130)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耀德堂瑞德民康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耿小春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9月24日,我局对北京耀德堂瑞德民康药店销售的鹿角胶(生产单位: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11130,规格:每块重6g)进行专项抽验,并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标示:“检验项目:牛皮源成分,检验结果:同时出现与牛皮源成分参比溶液色谱保留时间一致的色谱峰(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4014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我局于当日立案,并于2014年12月26日将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告知单及北京市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复检。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