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药罚〔2015〕230067号
案件名称:王付贵(北京清水付贵日用品商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付贵(北京清水付贵日用品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付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12日14时30分,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付贵(北京清水付贵日用品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王付贵(北京清水付贵日用品商店)销售药品,并在其食品销售货架上发现:1、小柴胡颗粒(产品批号141009,生产日期2014.10.19,有效期至2016.09,生产单位: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3盒;2、精制银翘解毒片(产品批号20140401,生产日期2014.01.12,有效期至2017.03,生产单位:吉林省红石药业有限公司)2盒;王付贵(北京清水付贵日用品商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批次药品进行了扣押,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经查,2015年9月16日,当事人购进小柴胡颗粒(产品批号141009,生产日期2014.10.19,有效期至2016.09,生产单位: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4盒,每盒购进价9.00,销售价10.00元,共销售1盒,违法所得10元,货值金额40元;购进精制银翘解毒片(产品批号20140401,生产日期2014.01.12,有效期至2017.03,生产单位:吉林省红石药业有限公司)3盒,每盒购进价11.50,销售价12.00元,共销售1盒,违法所得12元,货值金额36元。以上共计违法所得22元,货值金额7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依法查扣的小柴胡颗粒(产品批号141009,生产日期2014.10.19,有效期至2016.09,生产单位: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3盒、精制银翘解毒片(产品批号20140401,生产日期2014.01.12,有效期至2017.03,生产单位:吉林省红石药业有限公司)2盒,折合金额54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元;3、并处货值金额3.5倍罚款,人民币266元。以上2、3两项合计金额288元。当事人已于2015年12月22日履行。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