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药当罚[2014]30027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方众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 、“阿奇霉素干混悬剂”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众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3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批号:130775,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2061,厂家:广东帮民制药厂有限公司。)”和“阿奇霉素干混悬剂(批号:1405484,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7332,厂家: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诺捷有限责任公司。)”。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