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药罚〔2015〕100038号
案件名称:北京易宏堂医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鲁谷分店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易宏堂医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鲁谷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23687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昌宏
主要违法事实:该店销售的鱼石脂软膏(新乡市琦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266,产品批号:130302,规格10%,有效期至2015年2月)1支,吡罗昔康搽剂(广东恒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60205,产品批号:130201,规格:50毫升:0.5克,有效期至2015年2月24日)1瓶,龙牡壮骨颗粒(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2021662,产品批号:1112757,规格:每袋装5克,有效期至2014年11月)共11盒,杞菊地黄丸(北京御生堂集团石家庄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3021669,产品批号:20111201,规格:大蜜丸每丸重9克,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盒,均超过有效期,按劣药论处。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