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药当行罚[2014] 8号
案件名称:北京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氧氟沙星滴眼液”、“阿莫西林胶囊”。
当事人名称:北京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芳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氧氟沙星滴眼液”、“阿莫西林胶囊”。上述事实已经违反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以900.00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