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药当行罚[2014]30017号
案件名称:北京绿港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甲类非处方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绿港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玲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4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药学技术人员未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美扑伪麻片,(商品名新康泰克,批准文号:国字准字H20013063,批号:13050525,生产厂家: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一盒;开具的销售凭证无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内容。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且《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2款且《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