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药罚〔2015〕100056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顺宏康大药房超范围经营药品头孢呋辛酯片(批号:A150113)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顺宏康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736086-7
法定代表人:曹树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在该单位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葡东20号楼底商1号营业场所发现头孢呋辛酯片(批号:A150113)9盒。该单位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该单位销售头孢呋辛酯片(批号:A150113)的行为存在超范围经营药品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进一步核查,该单位于2015年8月7日从北京四季汇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头孢呋辛酯片(批号:A150113)10盒,购进价格为人民币6.40元/盒。共销售1盒,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盒。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8.00元,我局现场扣押的药品折合金额为人民币162.00元。北京天顺宏康大药房超范围经营药品头孢呋辛酯片(批号:A150113)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