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药罚〔2015〕100106号
案件名称:凡朝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蜜拉贝儿溶脂针案
当事人名称:凡朝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30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编号“【信】Y2015040017)内容为:投诉举报人石明慧,投诉”微尚医美Aimee.凡”销售的蜜拉贝尔溶脂针使用后身体不适,要求查处。涉案产品蜜拉贝尔溶脂针也叫蜜拉贝儿溶脂针。2015年5月6日对当事人凡朝明进行调查询问,凡朝明认可销售蜜拉贝儿溶脂针给石明慧并造成后果的一事,对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均表示认可;承认销售给石明慧的蜜拉贝儿溶脂针价钱为1850元1盒,共销售给石明慧1盒,没有销售记录。经进一步调查,上述蜜拉贝儿溶脂针是凡朝明从一个名叫申一航的人手中购买的,只购买了1盒,后将上述溶脂针以3250元(包含蜜拉贝儿溶脂针费用1850元,注射手工费1400元)的价格销售给石明慧,并帮助其注射,凡朝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15年5月18日举报人石明慧提供其注射使用的蜜拉贝儿溶脂针外包装及说明书,该产品外包装没有中文,无药品批准文号,包装内附一张彩色中文说明书,上面标注该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名称”、“英文”、“形状”、“产品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能使用的人群”、“西班牙Mirabelle蜜拉贝儿溶脂针注入消脂优势”、“技术优势”、“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显示内容,符合药品相关定义,蜜拉贝儿溶脂针应按假药论处,凡朝明购进价格为1300元,销售价格为1850元,故该假药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都为1850元人民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