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药罚〔2015〕10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海升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怀柔分公司销售假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海升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怀柔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008823323
法定代表人:刘东文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4年9月22日从北京海升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怀柔分公司抽取的①鹿角胶(批号:121213,生产企业: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0799,规格:250g)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编号为JC1401338,检验结果为牛皮源成分项不符合规定,为假药;②鹿角胶(批号:20111116,生产企业:山东华信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281,规格:250g)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为JC1401339,检验结果为牛皮源成分项不符合规定,为假药。2014年12月2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并报请主管局长立案调查。经查,北京海升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怀柔分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从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鹿角胶(批号:121213,生产企业: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0799,规格:250g)2盒,共500克,我局抽样288克,该公司退回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212克,无库存,未进行销售;北京海升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怀柔分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从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鹿角胶(批号:20111116,生产企业:山东华信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281,规格:250g)20盒,共5000克,销售4832克,我局抽样168克,鹿角胶购进价格为47元/盒,0.188元/克,合计购进金额为940元,销售价格为0.45元/ 克,合计销售金额为2174.4元,违法所得为2174.4-940=1234.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