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4〕05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卫国华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银黄颗粒”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卫国华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514850-9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C1400860),北京京卫国华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银黄颗粒(标示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3005,生产企业为江西济民可信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140302),[检查]项的水分检验结果为7.2%(标准规定不得过6.0%),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有3袋超出标准),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按劣药论处。 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5月23日从北京济民可信医药有限公司购进400盒上述银黄颗粒,购进单价为8.80元/盒,购进金额为3520.00元。你单位于2014年8月12日销售1盒,销售单价为8.90元/盒,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10月31日分5笔共销售250盒,销售单价为8.84元/盒,2014年9月29日抽验9盒,库存剩余140盒,2014年11月20日至26日以8.84元/盒召回上述药品180盒。你单位购进银黄颗粒400盒,销售71盒,抽验用9盒,库存320盒,销售上述银黄颗粒的货值金额为627.7元。你单位销售该批号药品的违法所得为2.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