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5〕05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复方青蛤胶囊”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55571-8
法定代表人:宋晋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北京双惠健祥大药房从你处购进复方蛤青胶囊(标示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0525,生产企业为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批号为4I05),检验项目中(2)薄层色谱一项,供试品主斑点的位置和颜色与紫菀酮对照品相同,其检验结果不相同,不符合规定,应按劣药论处。 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1月21日从陕西金邦医药有限公司购进300盒上述复方蛤青胶囊,购进价格为6.5元/盒,购进金额为1950.0元。于2015年2月3日至3月17日以每盒6.5和8.8元销售300盒,6月17日以每盒6.5元退回180盒,实际销售120盒,销售金额共计872.0元,违法所得共计9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