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药罚【2014】320号
案件名称:北京泽润万民科技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泽润万民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潘家胜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08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西里三区18号西平房2号的北京泽润万民科技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提供销售票据作为证据。2014年08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西里三区18号西平房2号的北京泽润万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07月27日未凭处方销售康忻富马酸比索洛尔片1盒、欧意氨茶碱片1瓶,未收取药品处方。调取2014年1月1日至8月29日期间销售可愈糖浆的销售记录,现场与处方管理档案核对,发现未凭处方销售可愈糖浆共计8次12瓶。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明知处方药需凭处方才能销售,并在店内设有提示牌告知顾客和员工,仍存在长期多次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属于情节严重的违规经营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