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61379号
案件名称:北京兴隆双惠金象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炒范围经营中药饮片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兴隆双惠金象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杜国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兴隆双惠金象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中药饮片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零售中成药、化学药品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于2014年03月03日至2015年11月12日在其经营场所超范围经营中药饮片。该公司从北京峰顺医药有限公司、北京明辉恒通药业有限公司2家批发企业购进中药饮片,药品共计29种,以单味药形式(驱蚊包除外)销售。按照该公司的价目表(价目表不包括的则以药品随货同行单中零售参考价格)核算,该公司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达到24352.5元,根据该公司销售小票计算其违法所得为2827.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