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 药 罚〔2015〕3201号
案件名称:王金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金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金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大安山矿社区工人俱乐部门前摆摊经营药品。经进一步审查,当事人自2014年3月至5月,分三次以不同价格从涿州市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仙坡分公司购进药品并销售,截止被查获之日止,共经营药品26种,违法所得656.90元,违法行为货值金额841.70元。剩余药品被我局查封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