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药罚〔2015〕10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康寿安四环中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康寿安四环中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0003342-8
法定代表人:李晓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2日,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报告》,复方苦木消炎胶囊(批号:140701)“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2015年5月28日,接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关于接受复方苦木消炎胶囊复验申请的通知》,你单位提出的复验申请被受理。2015年7月13日,接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复方苦木消炎胶囊“含量测定”项仍不符合规定。共计违法销售劣药货值为人民币390.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