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药行罚[2014 ] 1 号
案件名称:北京宏瑞怡馨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宏瑞怡馨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9693340
法定代表人:张洪波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于2014年6月14日购进了一箱药品“蓝芩口服液“(批号为14040431、生产单位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整箱药品的电子监管码为88288870006085256313)。该箱药品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于2014年6月13日以北京香君利民商贸有限公司幸福双兴大药房的名义,通过电话方式向北京悦康源通医药有限公司采购后销售北京宏瑞怡馨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该箱药品虽查清来源,但非直接由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而从个人手中采购。该单位对该箱药品未进行陈列、销售,因此无违法所得。经营场所内相同生产厂家、相同规格、不同批号的“蓝芩口服液”的销售价格为每盒36.00元,确定该箱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4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