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药当行罚[2014] 9号
案件名称:北京同仁堂连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东珠市口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
当事人名称:北京同仁堂连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东珠市口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超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同仁堂连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东珠市口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违反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以1000.00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