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妆罚〔2014〕30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福莱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化妆品标识虚假宣传和生产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福莱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19080-2
法定代表人:宫焕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7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2014年第X709号),举报北京市丰台区内北京市福莱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天猫销售平台的天猫罗森曼旗舰店(http://luosenman.tmall.com/)销售标识为“罗森曼御方净白养颜面膜”的化妆品,上述化妆品的包装标签的配料表上明确注明了使用的原料包括“白芷、白附子”,此2种原料为《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的化妆品禁用组分。2014年8月21日,我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对北京市福莱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北京市福莱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认了通过销售公司诚信发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销售平台销售了上述产品,并且上述产品为该单位生产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在批生产记录中没有显示添加“白芷、白附子”的行为,生产了2批次(生产批号:2014-05-21、2014-07-06)的产品共50瓶。同时,当事人的出库记录显示,所生产的50瓶产品全部销售给诚信发商贸有限公司。经查,标识为“罗森曼御方净白养颜面膜”的化妆品销售的价格为29.00元,产品成本为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1条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7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