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药行罚【2014】5号
案件名称:王楠(名称:北京益景康泰药房)销售劣药烧烫伤膏案
当事人名称:王楠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1日,我局抽取该药店销售的烧烫伤膏(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31101,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1421,规格:40g,生产日期:2013年11月5日,有效期至:2016年10月),经北京市石景山区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中粒度不符合规定,2014年4月28日出具【20140067】号检验报告,结果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我局于2014年5月4日接到检验报告。2014年5月4日,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将不合格报告书送达,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未提出复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号不合格烧烫伤膏。经进一步调查,此批号烧烫伤膏是该药店从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购入的,于2014年3月16日购进上述批号烧烫伤膏10盒,零售价格为16元/盒,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160元,该药店于2014年3月23日共销售上述批号烧烫伤膏1盒,共获人民币16元。2014年4月1日,我局抽取该批号烧烫伤膏9盒。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4-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