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药罚【2014】245号
案件名称:北京博朗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博朗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0672429-8
法定代表人:陆敬波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接到马驹桥工商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交单》显示:北京博朗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无证经营药品;24日上午,执法人员至该公司办公地点(北京市通州区环景路18号院8号楼1608室)现场检查,在该地1608室内二层有办公电脑21台,员工19名,每名员工柜内配有电话,正在进行电子商务,在该室内未发现销售的任何产品,发现标示“消喘膏”的销售单11份;当日下午,执法人员赶至你公司所称的仓储点(北京市丰台区郑王坟八号院的顺丰快递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示芜湖仁德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4020266、批号为140904的消喘膏21盒。执法人员于2014年11月25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消喘膏26盒,单价为21.00元/盒,2014年11月8日开始至当月底共销售出5盒,销售价格为36.00元/盒,剩余21盒已被我局查封扣押,该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为936.00元,违法所得180.00元。经我局向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协查,得知该公司销售的消喘膏所标示的厂家及产品均合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