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药罚﹝2015﹞220060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东斋堂村卫生室使用劣药甲硝唑片(产品批号130410-1)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东斋堂村卫生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PDY90086X11010912D6001
法定代表人:贾全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日9时30分,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东斋堂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货架内有过期药品甲硝唑片(产品批号130410-1,生产日期2013.04.10,有效期至2015.03,生产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对16袋甲硝唑片进行了查扣。我局已于2015年9月1日立案。 经查,该单位销售的甲硝唑片(产品批号130410-1,生产日期2013.04.10,有效期至2015.03,生产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购进50袋,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截止被查处之日,在有效期内销售的甲硝唑片26袋,超过有效期销售的甲硝唑片8袋,查封扣押16袋,违法所得共计12.80元,货值金额计38.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