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药罚〔2015〕100003 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安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药“鹿角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安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0015679-4
法定代表人:杨静森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9日,我局在你单位北新药店抽取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鹿角胶”(批号:131120)750克送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2014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JC1401336),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上述药品为假药。经查,你单位单位于2014年7月18日委托北京永安复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从北京同仁堂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鹿角胶(批号:131120)共计10000g,购进价:0.3172元/g。分别配送给下属6家门店(北新药店、百草药店、八条药店、宏仁堂药店、安外药店、交道口药店),配送价格:0.3172元/g。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各门店销售票据统计,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各门店共计销售8288g,零售价:0.463元/g。2014年12月26日,我局查封扣押上述药品962g ,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45.41元。我局用于抽验的750g和查封扣押的962g鹿角胶不计入违法所得,但记入货值金额,你单位销售假药“鹿角胶”(批号:131120)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630.00元,违法所得按照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计算为1208.3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