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药罚〔2015〕10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活力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活力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043401-8
法定代表人:王敏
主要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201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销售三七粉的经营行为。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三七粉”部分内容及该单位提供的产品《成品检验报告单》,该单位经营的三七粉属中药饮片,且该单位确认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经核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835.00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024.2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2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