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药罚〔2015〕451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民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民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5013076777
法定代表人:宁松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5日,我局永乐店食药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店一村64号的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该药店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为北京永民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第十一零售药店、证号为京CB2310022、法定代表人为宁松强、有效期至2015年03月01日,《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为北京京东医保全新农村药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十店,注册号为110112010697221,负责人为张金坤,经调查得知,该药店为北京永民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连锁药店,经执法人员调取该药店行政许可档案证实,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北京永民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未作换证申请,经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相关记录及询问该药店店长刘晓建证实,该药店自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6月2日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