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北京盛民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假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盛民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青莲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22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盛民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鹿角胶(生产企业: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归德南路999号;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0799;批号:120306;规格:250g)进行抽检,抽样252克,送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2014年12月22日,我局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401337),结果显示:同时出现与牛皮源成分参比溶液色谱保留时间一致的色谱峰;供试品色谱中m/z641.3(双电荷)→726.2的色谱峰面积值大于参比溶液中相应的峰面积值,不符合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