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05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春英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春英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4258438
法定代表人:张春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2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于2015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22日间,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牛坊村富裕街7号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共销售阿司匹林肠溶片-拜阿司匹灵3盒,每盒售价14元;销售APC片(复方乙酰水杨酸片)1包,每包售价13元;销售寿比山(吲达帕胺片)4盒,每盒售价15元,销售金额共计115元。剩余的7盒阿司匹林肠溶片-拜阿司匹灵,1包APC片(复方乙酰水杨酸片),20瓶复方降压片复方利血平片,6盒寿比山*(吲达帕胺片)货值金额共计301元,已被本局查扣。经营期间销售收入为115元,违法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为416元,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经主管领导批准,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指派张学一、杨阳为案件承办人员。2015年1月23日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本案还调取了其它相关证据,至2015年2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