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药罚〔2015〕100001号
案件名称:恒泰力源(北京)医药有限公司采用邮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名称:恒泰力源(北京)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633675-9
法定代表人:卢驿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营业柜台内有申通快递单据共5张。快递单显示的单位名称为恒泰力源大药房,寄件人均为你单位员工,寄件地址北京市王府井校尉胡同临时3号,联系电话010-65260632为你单位电话,内件名为医药用品。同时,在你单位营业柜台发现邮寄记录表一份。根据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你单位邮寄记录表中所列药品均为处方药,你单位采用邮售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并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你单位通过网站(网址:www.htlyyf.com)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网站内容有单位的介绍、新药资讯、产品资讯、热销产品、电话、在线咨询、信息服务等板块。上网用户通过网站上的联系电话与你单位联系购买药品,并通过邮局汇款将药费汇入你单位财务账户,你单位通过申通快递将药品邮寄给消费者。根据快递单统计,2014年11月5日至2014年11月21日期间,你单位通过申通快递方式分别向5位消费者邮售处方药“依西美坦片”30瓶,单价:43.00元/瓶;“双环醇片”57盒,单价:60.00元/盒;“恩替卡韦分散片”45盒,单价:90.00元/盒;“奥拉西坦胶囊”35盒,单价:70.00元/盒;“醋酸甲地孕酮分散片”30盒,单价:53.00元/盒。以上处方药的销售均无销售票据及处方。上述5种处方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4150.00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共计人民币283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2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