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338号
案件名称:北京如易安康大药房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改变经营方式销售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如易安康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792595-X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18日我局药械市场科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万众堂大药房经营的“川贝枇杷糖浆”15盒,批号:20150610,生产日期:2015.06.10,生产厂家:广西荣仁药业有限公司,供货方出库单显示供货单位为北京恒创佳益医药有限公司,客户名称为北京如易安康大药房,送货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城北交易市场生活区北二楼,开票日期为2015-08-19,现场提供北京如易安康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显示经营方式为零售,有效期至2020年8月11日。后于2015年12月21日我局药械市场科在对北京如易安康大药房检查发现,北京如易安康大药房仅具有经营方式为零售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北京恒创佳益医药有限公司(备注为北京万众堂大药房)调拨了20盒“川贝枇杷糖浆”(批号:20150610,生产日期:2015.06.10,生产厂家:广西荣仁药业有限公司)药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改变经营方式销售药品。2015年12月21日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袁雪东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以赠与方式共向北京万众堂大药房销售“川贝枇杷糖浆”(批号:20150610,生产日期:2015.06.10,生产厂家:广西荣仁药业有限公司)20盒,北京如易安康大药房对该药品零售价格为18元/盒,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