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05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名吉堂大药房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名吉堂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2日间,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兴海家园月苑4号楼1层底商宏盛路282号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共销售亮甲、排毒养颜胶囊、小金丸等33种药品,销售金额共计3942元。剩余的1盒同仁堂牌同仁牛黄清心丸(批号15010241)、1盒同仁堂牌六味地黄丸(批号14033574)和5盒万年青牌消炎利胆片(批号1411720)货值金额共计73.5元,已被本局查扣。经营期间销售收入为3942元,违法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为4015.5元,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经主管领导批准,本案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指派张学一、杨阳为案件承办人员。2015年7月20日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的投资人进行了询问,本案还调取了其它相关证据,至2015年8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