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10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悦康源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悦康源通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215038X
法定代表人:于圣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编号:JC1502189),内容为在北京悦康源通医药有限公司抽取的由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普乐安片(批号:009150306)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细菌数]应不得过10000cfu/g,检验结果为27000cfu/g,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一增补本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调查,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从河北德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批号009150306的普乐安片300盒,购进价格每盒3.2元,共计960元,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5日药品已全部销售出库,销售单价3.2元至5元不等,共计销售金额1094.9元,召回药品14盒共52元,实际销售收入1042.9元,采退药品32元,销售获利114.9元。违法所得为1042.9元,货值金额为1094.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