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19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兴盛源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百五十药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月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7850318-5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路69号楼商业楼一层的北京市兴盛源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百五十药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15年1月21日过期。当事人在未申请延续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仍从事经营药品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对其违法经营的药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物品见(京兴)食药监药查封〔2015〕190001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经查: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15年1月21日过期后,销售丹七片2盒,销售价每盒11.2元,违法所得22.4元;销售玻璃酸钠滴眼液2盒,销售价每盒18.5元,违法所得37元;销售小金丸1盒,销售价每盒11元,违法所得11元;销售三黄片7盒,销售价每盒4.5元,违法所得31.5元;销售咳特灵片12瓶,销售价每瓶6.5元,违法所得78元;销售痔疮栓(醋酸氯已定痔疮栓)1盒,销售价每盒3.5元,违法所得3.5元;销售采乐(酮康挫洗液)1瓶,销售价每瓶26.5元,违法所得26.5元;销售抗病毒口服液2盒,销售价每盒8元,违法所得16元;销售妇炎康片3瓶,销售价每瓶6元,违法所得18元;销售牛黄上清片9盒,销售价每盒5.1元,违法所得45.9元;销售美林(布溶芬混悬液)9瓶,销售价每瓶19元,违法所得171元。上述药品违法所得共计460.8元。现场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共计3591.1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4051.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