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4〕09017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12月16日,当事人由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委托的销售商周红雨处采购了7200盒复方鱼腥草片(批号:131107;规格:12片/板,3板/盒),采购单价1.80元/盒,采购金额总计12960.00元。至2014年8月19日,当事人将此批复方鱼腥草片全部销售给北京四季汇通医药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单价不统一,销售金额总计20484.78元。2014年5月26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北京四季汇通医药有限公司抽取了上述复方鱼腥草片并供样给深圳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根据编号为CZ20144121的检验报告,上述药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数为1.2×103cfu/g,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微生物限度标准的规定(不得超过100 cfu/g)。上述药品属于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按劣药论处。当事人违法经营劣药复方鱼腥草片的货值金额共计20484.78元,获得违法所得7524.78元。当事人采购上述药品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的资质、药品合格证明和相关标识,建立了购销记录,并按照要求进行了储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