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药行罚[2014]29号
案件名称:北京康健伦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康健伦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汪小燕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销售给国药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药品“尼群地平软胶囊”(标示生产企业为澳诺(青岛)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73859,批号为20130105)经北京市平谷区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编号:20140050),检验项目溶出度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按劣药论处。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9月10日从北京浩雅方大医药有限公司购进3080盒上述产品,购进单价12.00元/盒,购进金额共计36960.00元。你单位于2013年9月13日分别向国药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和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2800盒、280盒上述产品,销售价格为31.75元/盒,销售金额共计97790.00元。国药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7日、2014年5月13日向你单位原价退回1400盒、157盒上述产品,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5日、2014年6月11日向你单位原价退回50盒、92盒上述产品。你单位于2014年4月28日、2014年6月6日,前后分三笔向北京浩雅方大医药有限公司以原价退回1400盒、50盒、157盒上述产品。你单位库存92盒上述产品,已被我局没收。截止2014年6月24日,你单位召回0盒上述产品,实际销售1381盒上述产品,销售金额43846.75元,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27274.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