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05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白云堂大药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白云堂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1726259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2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解州营村南小街一条3号的北京白云堂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1月17日在知道北京春英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其提供药品。共提供阿司匹林肠溶片-拜阿司匹灵10盒、APC片(复方乙酰水杨酸片)2包、复方降压片复方利血平片20瓶、寿比山(吲达帕胺片)10盒,上述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20元。当事人的行为可能破坏药品流通秩序。经主管领导批准,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指派张学一、杨阳为案件承办人员。2015年1月23日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本案还调取了其它相关证据,至2015年2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