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 〕107号
案件名称:魏贺委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贺委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魏贺委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7日, 我局接到举报称在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437号有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延平(行政执法证号:57190069)、程英皓(行政执法证号:57190070)在向当事人魏贺委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43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内发现正在销售的羊肉20斤,销售价格32元/斤,进货价格27元/斤,货值金额640元。经请示主管领导,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羊肉卷、羊肉进行扣押,现场制发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4]14-6号和《(扣押)物品清单》(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4]14-6号。由于食物易腐易烂,需低温保存,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和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予以先行处理,现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副页 第2页,共4页《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京怀)食药监食先处[2014]14-3号,魏贺委对本次监督检查无疑义,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上签字认可。 当事人从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 27元/斤的价格购进羊肉220斤,自2014年10月30日至检查时以32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售出200斤,销售款合计64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6400元,违法所得1000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