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10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济民可信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济民可信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3377415-3
法定代表人:陈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3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京丰)食药监药案移[2015]050001号案件移送书,称北京济民可信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示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3005,生产企业为江西济民可信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140302的银黄颗粒(无糖型),经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报告编号TC1400860),结果[检查]项“水分、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经查,北京济民可信医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8日从江西济民可信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140302的银黄颗粒(无糖型)数量6400盒,购进单价8.9元/盒,购进金额56960元;因为销往地不同,所以销售单价不同,销售金额为58361.6元,违法所得为1401.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