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 药罚〔2015〕100002号
案件名称: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冠脉宁片(批号:10131006)案
当事人名称: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2261785-4
法定代表人:陈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5日,我局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书,编号:(京石)食药监药案移[2014]060088号,内容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涉嫌使用劣药冠脉宁片案,经调查,该批劣药经营单位为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5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2014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自2013年11月11日、2014年4月3日、4月30日,分三次从北京普罗瑞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冠脉宁片(批号:10131006)共计2425盒,购进单价是人民币25.56元/盒。2014年11月18日,你单位接到供应商北京普罗瑞成医药有限公司对上述药品的召回通知,截止2014年12月15日,累计回收并退回62盒,共销售上述药品2363盒,销售单价为26.90元/盒,货值金额人民币65232.5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166.4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