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药罚〔2015〕100055号
案件名称:北京健禹金象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健禹金象大药房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芦子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9日,我局接到举报北京健禹金象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盐酸阿米替林片6瓶(标示生产厂家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规格25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2023764,产品批号:201502261)。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共销售产品批号为201502261的药品盐酸阿米替林片39瓶,现场该单位提供了33张该药使用处方。该单位金象网客服接到顾客咨询想购买盐酸阿米替林片,该单位客服向顾客解释,盐酸阿米替林属于处方药,不在网站销售,可以将其购买需求转达给实体店。实体店北京健禹金象大药房有限公司接到顾客购买需求后,未凭处方销售给顾客6瓶盐酸阿米替林片。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