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药罚〔2015〕050103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古城金象大药房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古城金象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咸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7日,我局对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古城金象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经营中药饮片的行为,与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不符。经进一步调查,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2月14日配送给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古城金象大药房中药饮片麦冬(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3071,有效期至2015年7月5日,规格50g/袋,零售价35元/袋)2袋,2014年9月10日配送中药饮片西洋参(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40413,有效期至2016年4月17日,规格50g/袋,零售价325元/袋)2袋,西洋参片(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40413,有效期至2016年4月17日,规格50g/袋,零售价325元/袋)2袋。已全部售出,故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370元。因该单位更换计算机系统无法查询销售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