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307 号
案件名称:北京惠民泰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惠民泰康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5525221-5
法定代表人:屈战朝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5月18日至10月21日共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复方多维元素片”(国药准字H20050875,批号:1305336,有效期:2015-05-17 )2盒,售价为64.98元/盒。上述药品是当事人于2014年5月12日购进于涿州市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仙坡分公司,有购进票据。索要了供货方资质,有相应批次检验报告。本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9.96元,当事人于2015年10月8日销售的上述批次药品,因顾客反映药品过期问题,当事人已将购药费用退给顾客,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4.9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