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药罚〔2015〕11号
案件名称:北京好得快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感冒灵颗粒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好得快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1352677
法定代表人:肖静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京西)食药监药案移[2014]1-32号”的《案件移送书》,内容为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好得快医药有限公司第十三大药房销售的标示由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1020480,批号为201403053的感冒灵颗粒进行抽验,经北京市西城区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药品【检查】项下,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按劣药论处。经调查,你单位具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且均在有效期内,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你单位于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19日分33批次从华润新龙(北京)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批号为201403053的感冒灵颗粒共计291盒,购进价格2.90元/盒,销售价为9.50元/盒。第十三大药房共进货48盒,抽样15盒,销售13盒,剩余的20盒被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并已经接受行政处罚。对其从其他各分店召回的40盒实行了异地扣押措施。该单位在接到检测报告后经过考虑,表示不申请复检。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