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药罚[2015]0231340
案件名称:北京垡头金象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贮存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垡头金象大药房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峰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2015年8月,由于当事人阴凉柜损坏,直接将“精致狗皮膏”摆放在店内销售货架中,以室温保存,该种药品的保存条件为:密封、置阴凉处保存,且现场温湿度显示为26℃。201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说明书中的贮存条件存放药品已有一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五条“未按规定贮存药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贮存药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