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5〕094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泰康京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泰康京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007090601
法定代表人:鲍博杰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市场推广为由,以10元/支的价格,截留了北京紫光制药有限公司销售给医美贸易有限公司的3000支复方利多卡因乳膏(批号1405082),并以18元/支的价格于2014年9月17日、2014年9月29日、2014年11月4日、2014年11月26日、2014年12月22日、2015年2月6日分6次将其中的2500支复方利多卡因乳膏(批号1405082)销售给济南历下荣泰诊所,剩余500支存放在北京天工安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54000元,违法所得2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