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30号
案件名称:刘银侠(北京刘银侠食品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及未按照规定保存供货商、货主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复印件案
当事人名称:刘银侠(北京刘银侠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银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2月5日从河北省大厂县夏垫镇福彬肉类采购的同批次羊肉50公斤,采购价格为40元/公斤,销售价格为50元/公斤,抽检当天采购的50公斤羊肉已经全部售出,其中包括用于抽检的1公斤羊肉,销售羊肉的违法所得为500元、货值金额为2500元;当事人于2015年2月4日从刘希安屠宰厂河北省大厂县夏垫镇北务村采购的同批次牛肉50公斤,采购价格为50元/公斤,销售价格为60元/公斤,抽检当天采购的50公斤牛肉已经全部售出,其中包括用于抽检的1公斤牛肉,销售牛肉的违法所得为500元,货值金额为3000元。当事人销售羊肉、牛肉所获利润均未缴税。上述违法经营的羊肉、牛肉无专用工具。且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供货商、货主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复印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