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药罚〔2015〕461379号
案件名称:超范围经营中药饮片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兴隆双惠金象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939121-5
法定代表人:杜国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双惠小区商业房B座北京兴隆双惠金象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药店发现该公司正在中药饮片的经营活动,该经营者涉嫌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 (零售中成药、化学药品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超范围经营中药饮片,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的中药饮片进行扣押。我局于2015年11月12日经批准立案,2015年11月20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从2014年3月31至2015年11月12日,购进中药饮片29种,货值金额24352.5元,销售违法所得2827.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