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药罚【2015】321232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竺金象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以及药师、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竺金象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陶凤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2日14点00分,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南路2号2幢的北京天竺金象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以及药师、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