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药罚〔2015〕100043 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运纵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运纵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442629-0
法定代表人:李豐志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6日,我局接举报反映你单位电话销售药品、保健食品。10月24日我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014342345,许可经营项目:经营保健食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检查你经营场所未发现有药品、保健食品,但发现有产品订单表及电话记录表,上面记载有“健胃十味丸”、“灵芝北芪胶囊”等药品名称、数量、金额,及顾客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经初步调查,你单位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药品,于2014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自2014年8月开始经营药品,其经营模式是从厂家购进药品后进行电话推销,通过物流公司代收货款。至我局检查之日你单位⑴ “灵芝北芪”销售58盒;⑵“壮腰补肾丸”销售32盒;⑶“艾唐敏林”销售100盒;⑷ “心舒丸”销售15盒;⑸“健胃十味丸”销售17盒。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合计46170.00元。你单位不能提供购进上述药品的凭证及供货人的联系方式。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该单位所售药品名称均有取得批准文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2-02


